尊敬的客户: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我行将于2020年3月1日起,开展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为充分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充分尊重借款人选择权,我行将在与您协商的基础上实行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如果您的贷款存在共同借款人,需要您及所有共同借款人均同意后变更,实施定价基准转换。
二、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我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个人贷款(本公告所称个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央行基准利率定价的固定利率贷款不在本次转换范围,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选择不转换。
三、转换时间
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自2020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向我行申请办理。
四、转换规则
(一)定价基准。经银行与客户协商一致实施定价基准转换的,将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二)加点数值及利率水平。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上一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参照个人住房贷款规则进行定价基准转换。
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三)重定价方式。定价基准转换的同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五、转换渠道
为便于客户进行定价基准转换,我行将一对一与客户协商办理相关事宜,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将与客户联系,请务必留心关注。
六、温馨提示
(一)疫情期间我行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将与客户一对一联系,协商定价基准转换工作具体事项。疫情结束后,请前往我行贷款经办行办理。
(二)定价基准变更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将根据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变更时确认的加点数值重新计算贷款利率水平,届时请关注还款变化,并按时足额还款。
(三)定价基准转换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感谢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无为徽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